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该负责人介绍,《通知》以构建常态化发行机制为目标,以市场化、法治化为遵循,以制度化、标准化、规范化为原则,全面改进申报推荐制度,进一步明确审核内容,优化政策空间,简化推荐程序,压实各方责任。与试点阶段政策相比,《通知》主要有四方面重大变化。
项目融资方面,用好财政专项资金,将生态环保作为财政支出、固定资产投资的重点领域,以2023年为基数逐年加大投入,并最大化争取省级以上预算内投资和专项资金,明确市级相关资金仅支持入库项目、对荣获国家或省级督查激励的再予以配套奖励。争取政府债券资金,积极争取国债和专项债支持,明确专项债每年向生态环保相关领域治理项目倾斜。吸引绿色金融资金,鼓励地方银行用好碳减排支持工具等,推广环境权益抵质押融资业务,丰富绿色金融债、绿色险种等。实行贷款贴息担保,研究设立生态专项资金池,首期1000万元;2025年起市级财政每年根据“市级库”项目储备情况逐步予以增排,为符合条件的项目、企业提供贷款贴息、担保费补贴和风险补偿等。鼓励基金和社会资本投入,用好政府引导基金,支持发行企业债,鼓励各类合法的私募基金、创业基金以及公益性组织、基金会投资生态环境治理领域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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